法拍屋停拍原因有那些?

 

停拍:暫時停止拍賣,有下列數種原因

 

   1.未登報:投標前,債權人需刊登報紙拍賣公告,如未刊登或刊登時間未依法定天數。

 

   2.未送達(或送達不合法):拍賣時應送達債務人知悉,如未送達或送達被債務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時間送達。

 

   3.內容變更:拍賣條件有變更,通常是點交變不點交,或有租約被債權人排除,不點交變有點交。

 

   4.內容有誤:拍賣標示內容有錯誤,也許是法院公告或報紙拍賣公告其一有誤,法院要重新公告拍賣。

 

   5.提供擔保:債務人提供擔保,也會暫停拍賣。

 

撤拍,應是撤回:停止本件執行,有下列兩種原因

 

    1.和解: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還款和解條件,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回。

 

    2.特別拍賣,最後一次拍賣無人應買(流標),即視為撤回;債權人要重新鑑價,才會從第一次開始拍賣,但重來時間約半年以上。

 

撤回執行: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和解,由債權人向法院具狀撤回拍賣的執行.

 

 延緩執行: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短期和解條件,債權人同意向法院聲請延緩執行,暫停三個月,屆期到再聲請法院重新公告拍賣;拍賣過程中,債權人有兩次延緩執行的權力.

 

未送達停拍:每一次的拍賣,法院均需將拍賣公告掛號寄達債務人知曉,如債務人未收到,在拍賣前法院會公告未送達停止拍賣.

 

 未登報停拍:每一次的拍賣前十日,債權人需將拍賣公告刊登報紙媒體,公告社會民眾;如果未於法定時間刊登,拍賣將會停止.

 

 強制執行法  82  

 

 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,不得少於十四日。
 
強制執行法 第 91  

 

 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,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,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,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,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。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,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。
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,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;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。
 
強制執行法 第 92  

 

再行拍賣期日,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,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,準用前條之規定;如再行拍賣,其酌減數額,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。
 
強制執行法 第 93  

 

 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,距公告之日,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。
 
條件變更停拍:拍賣的內容或拍賣條件(產權或點交),如在拍賣前有所變動,法院來不及重新公告時,當日的拍賣也會以拍賣條件變更而停止拍賣.

延緩執行一次約三個月,執行過程可延緩兩次共約六個月,債權人才能再提出繼續拍賣聲請。
未登報送達或條件變更停拍,約一個月即會排出拍賣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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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法拍達人段先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