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周《蘋果》報導內政部5月函釋預售屋外水電費支付爭議,讀 者紛紛投訴,「交屋在即,但建商卻以簽約明定由消費者負擔該筆費用,政府沒解釋清楚。」行政院消保處昨回應,外水電費確定由建商支付,若民眾5月2日前簽 約,且契約未載明由誰支付,事後被追討,將由消保官代為協調或循訴訟爭取權益。

讀者cindy27060向《蘋果》投訴表示,去年買預售 屋,下月就要交屋,但契約書載明要負擔這筆費用,不知該如何是好。台中讀者劉先生也說,2012年買台中南屯「香草天籟」預售屋,下月將交屋,建商卻趕在 4月收取每戶9.3萬元外水電費,並以5月2日才收到函文為由,表示5月2日後才可退回或免收外水電費用。

費用含在房價內
「契約載明這是建商應盡的義務,因此費用已包含在房價內,不能再向民眾收取。」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,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」寫到,賣方須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、電力,有天然瓦斯地區則應達成瓦斯配管的可接通狀態,內政部5月發函只是重申契約意義。
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秀指出,若契約訂有磋商條款,載明由消費者負擔,雙方合意則以契約為主。也就是說,在5月2日前簽約購屋的民眾,只要契約載明由買方負責外水電費,就須負擔這筆費用。
記者進一步詢問,若契約未載明誰負擔,建商卻要求繳交外水電費,該如何因應?王靚秀表示,已和行政院消保處研議處理方式,會尋求對消費者最有利的解釋。
台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指,建商將外水電費用轉嫁消費者,往往最後才告知或追加,以致引起爭議,本周與建築公會取得共識後,下周將找消保團體開會,也會依照個案處理。
台中市建築開發公會理事長魏嘉銘表示,爭議的2011∼2014年間將照合約進行,外水電費應與合約內容相符,若不符,將採多退少不補,也會宣導聲稱代收、代付的建商,須拿出收據證明,往後則依內政部解釋訂定合約。

學者批政府無能
陳星宏表示,若民眾遇爭議,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,或向地方政府消保官尋求協助。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批評,政府無能才讓這種事情發生,應協助民眾集體訴訟,「不然設公平會、消保會要幹嘛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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