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(5)日表示,夫妻若共同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土地,各自持分二分之一,若在持有期間未滿2年時出售,依法必須課徵奢侈稅,而同為納稅義務人的夫妻,則應分別向國稅局申報繳稅。

為健全房市,財政部鎖定2年內短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,推出奢侈稅這一味藥方,自2011年6月開徵以來,財政部認為,奢侈稅具有強化打擊投機的功能,已發揮穩定房市的功效。

北區國稅局表示,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,夫妻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屋,且不屬於奢侈稅的排除對象,在夫妻各持分二分之一的情況下,是由夫或妻一人代表申報繳稅?還是由夫妻分別申報繳納?

國稅局官員表示,奢侈稅的課徵對象是以房屋所有權人來認定,若夫妻各持分二分之一,代表夫妻兩人都是所有權人,假設兩人的持有期間均未滿2年,並同時出售該房地產,兩人都必須依法分開報繳奢侈稅。

官員指出,依據稅法規定,出售房地產的這對夫妻,自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起,必須在30天內計算應納稅額,並分別填寫申報書及繳款書,在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。

另外,財政部也提醒,常有民眾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時,誤信代書或仲介業者建議,以為只要出售房屋有自住事實,或是有直系尊親屬設籍,即可免報奢侈稅,卻因為忽略要在該屋設籍而功虧一簣。

官員強調,可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,必須符合:名下僅有1屋、自住、無出租且無營業、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要件,缺一不可,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,都不必擔心負擔10%或15%的奢侈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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